我中心分别于2016年11月28日、2017年12月8日、2015年9月8日向缴存职工陈*国(身份证号码:4228231970****3693)、田*巍(身份证号码:4228231961****1911)、刘*(身份证号码:4228011982****1022)三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5万元、24万元、15万元,现三人未按照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严重逾期,我中心多次催收,三人至今仍未按期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主借款人姓名 | 主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 主借款人工作单位 | 配偶姓名 | 偶身份证号码 | 配偶工作单位 |
陈*国 | 4228231970****3693 | 巴东县野三关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董*艳 | 4228231971****2808 | —— |
田*巍 | 4228231961****1911 | 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 | 杨*祝 | 422823195910*****8 | —— |
刘* | 4228011982****1022 | 恩施市中心医院 | 李*蕾 | 4228261978****5512 | —— |
为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现进行公告催收,请以上三位借款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通过“手机公积金”APP或到公积金营业窗口偿还逾期本金、利息及罚息。同时,请以上三笔贷款的担保人协助催收。
若借款人在2023年12月20日前未履行还款义务,我中心将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同时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否则我中心将通过诉讼追偿处置抵押房产,并将逾期信息上报“信用中国”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予以公布。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