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于2016年11月28日向缴存职工谭*明(身份证号码:4228231991****2711)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0万元,现谭*明按照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严重逾期,我中心多次催收,至今仍未按期偿还逾期贷款本息,逾期信息已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主借款人姓名 | 主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 主借款人工作单位 | 配偶姓名 | 配偶身份证号码 | 配偶工作单位 |
谭*明 | 4228231991****2711 | 恩施州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 | -- |
为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现进行公告催收,请借款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通过“手机公积金”APP或到州直属营业部窗口偿还逾期本金、利息及罚息。同时,请以上贷款的担保人协助催收。
若借款人在2024年10月26日前未履行还款义务,我中心将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同时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否则我中心将通过诉讼追偿处置抵押房产。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