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解读:一是贯彻落实恩施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根据我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恩施州优化营商环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治理专项行动是州委州政府安排部署的十大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之一,其中“全面加强招投标综合专家库管理”是专项行动重要内容。为切实做好我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必要结合我州实际修改《管理办法》。
二是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需要。2019年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扩大专家资源共享,我州制定的《恩施州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工作责任清单》也明确要求大力推进全州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全面推行电子评标评审。为切实完成整合共享工作,也有必要修改《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修改的过程是怎样的?
解读:一是文件修改情况:根据《恩施州优化营商环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治理专项行动》的时间节点,州政务局于2020年6月初开始了《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6月中旬形成了《恩施自治州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是征求意见情况:6月16日,我局征求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县市政务局意见,截止时间,共收到6个单位回复意见,结合各单位回复意见,我局开展了二次修改。7月20日,通过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我局未收到回复意见。
三是合法性审查情况:我局将《管理办法》修改稿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审查,9月7日法律顾问完成了合法性审查。
四是集体审议情况:9月4日州政务局组织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集体审议工作,现场通过审议。
三、《管理办法》修改的依据有哪些?
解读:《管理办法》的修改依据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4.《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5.《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四、《管理办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解读:修改后《管理办法》由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第四章评标专家的抽取;第五章评标专家的管理;第六章附则6个章节29条组成。
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中根据省级文件的变更对我州《管理办法》中依据文件进行了修改。同时,根据机构改革后单位的变更对相关机构名称进行了修改。
第二章 第六条 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要求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必须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和熟悉掌握电子评标技能两个条件;第七条 对申报专家需要提供的纸质资料增加了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单位近三年缴纳社保证明两个文件;第八条 按照省专家库管理办法中专家准入条件对我州不得入库专家类型进行规定;第十条 新增“不索要超额的专家劳务费或消费”和“专家个人信息有变化时要求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书面提交”。将原第十一条内容后移至第四章第十八条,增加了由交易中心负责记录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专家名单。
第三章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入库流程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通过者集中报综合监管机构审查;增加第十五条“全州一库、属地管理”内容。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对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组成类别进行了细化,对抽取人数进行了具体要求;第十七条 对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和申请单位进行了规定,删除了“同一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内容,对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资料的归档单位进行了更改,由“招标人”修改为“交易中心”;新增第十八条内容,由交易中心负责记录同意参加但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第二十条 新增专家主动回避情形“从原工作单位离职不满3年,且原工作单位参加投标的”;第二十一条新增 重抽或补充专家抽取情形“投标人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工作单位,且离职不满3年的”。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新增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对发生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进行量化记分;第二十五条 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和量化计分、处罚内容进行了细化;删除原第三十条招标人义务。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修改为该办法由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