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公管文[2020]26号)工作部署,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联合州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湖泊局开展2021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为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州政务局针对专项整治内容,特向招投标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征集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内容
(一)招标人以任(一)举报、投诉人应提供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鼓励书面,实名举报、投诉。我局对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二)对谎报或借举报、投诉之际诬告陷害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我局将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何方式规避招标和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违法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设置投标报名、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和现场审核原件等没有法律依据的程序。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等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社会交易平台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违规收费。
二、征集方式
1.举报、投诉电话:0718-8272535
2.举报、投诉邮箱:2459090249@qq.com
3.邮寄举报、投诉: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执法检查科 邮编:445000 详细地址:恩施市金桂大道98号709室
4.来访举报、投诉: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执法检查科 详细地址:恩施市金桂大道98号709室
三、其它事项
(一)举报、投诉人应提供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鼓励书面,实名举报、投诉。我局对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二)对谎报或借举报、投诉之际诬告陷害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我局将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