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助推创业、带动就业的激励功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等有关规定,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经州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畅通贷款渠道,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新创业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除外),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环保追责记录,均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一)认定条件。对当年新招用员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或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可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企业的申请,及时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审查认定工作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申请程序
1、贷款申请。被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向工商注册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2、提供反担保。申请贷款企业向创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具有申请贷款金额1.5倍以上的不动产(共有资产需共有权人承诺或授权)按规定办理抵押、质押资产他项权证的可提供反担保。所需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经过年检的贷款证、其他财产证明、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决议、企业资信等级证书、近三个月财务报表。
3、贷款申请材料审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贷款企业的资质材料进行初审。包括反担保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职工《就业创业证》、企业与当年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花名册和缴费凭据、企业工资支付凭证、无不良信用证明材料、企业创业贷款诚信承诺书。有环保要求的企业,需提供无环保追责证明。
4、项目考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担保机构及经办金融机构等,联合实地考察企业经营场地、经营状况及还贷能力等,分别签署意见。
5、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审核意见到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扩大放贷对象,提高贷款额度,支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含省外户籍)在我州自主创业,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互联网+、电商、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家乐、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等组织起来创业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二)申请程序
1、贷款申请。申请对象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和创业项目计划向创业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2、提供反担保。贷款申请人向创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本州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家控股企业等单位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可以个人收入提供反担保;1-3个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可以联保方式提供反担保;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农村"三权"抵押或质押作为反担保。以个人收入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扣划工资委托书、单位代扣工资承诺书。以联保方式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联保承诺书。以农村"三权"作为抵押进行担保贷款的,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他项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原件。以其他形式作为抵押、质押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3、材料审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的资质材料(含反担保材料)进行初审。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创业担保贷款诚信承诺书等。
4、项目考核及贷款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担保机构及经办金融机构,对贷款申请人经营场地、经营状况及还贷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分别签署意见;贷款申请人凭审核意见到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落实贴息政策,减轻创业压力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为2年,期限内个人或"捆绑式"贷款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一半。经考核,对经营状况良好的可按规定展期一次,期限1年(展期不贴息)。对信用良好、吸纳就业能力强、且贷款到期及时还款的创业者和企业,因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确需扶持的,经担保机构同意,可在还清首次贷款后,申请再次贷款,其额度不得高于该类贷款的最高限额,再次贷款期限为1至2年,财政给予相应贴息。中央不贴息的,由同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据实贴息。
四、强化部门职责,形成推进合力
(一)制定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损失代偿机制。各县市要按照贷得出、收得回、用得好的原则,建立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应急保障机制,确保创业担保贷款良性循环,贴息资金及时到位。探索创业贷款基金竞争性分配办法,提高使用效率,制定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核销机制和代偿措施。
(二)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三)明确部门职责,合力推进就业创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积极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做好资料的审核和考核;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并认真做好相关统计工作;金融经办机构要优化金融服务,做好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担保机构要抢抓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契机,有条件的县市可以纳入诚信体系建设,探索诚信担保,积极推进"宽贷严收"。
(四)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控制贷款风险,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州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