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
政策政策解读

工资福利政策解读

2016/03/08 城事通编辑部 4.0k 阅读 397 点赞 查看原文

一、关于调整基本工资标准主要政策
  此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主要政策有哪些?
  答: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不是简单的提高工资水平,而是一次完善工资制度的改革,重在调结构、重基层、建机制。主要政策有4项:
  一是优化工资结构。通过提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人均300元的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提高基本工资比重。通过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逐步使基本工资占主体。
  二是调整基本工资标准。这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基本工资标准合计月人均增加1200元,扣除养老保险改革需要付出的改革成本月人均600元和从规范津贴补贴中纳入的人均300元,实际月人均增资为300元。同时,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基本工资标准的平衡,同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资幅度与机关相同,并同步将300元的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
  三是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在职人员实际增资的一定比例,并结合在职人员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因素,综合测算确定增加离退休费的标准;对待遇水平偏低的早期离退休人员进行适当倾斜,75至79岁、80岁以上每月分别再增加60元和100元。
  四是建立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国家明确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关于完善工资机制主要政策
  1.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主要政策有哪些?
  答:实施范围。县乡两级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单位的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正科级及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执行。
  职级的设置。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了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职级晋升条件。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对任职年限条件,按职务的高低适当区别,低职务的任职年限条件相对短一些,高职务的任职年限条件相对长一些,体现对低职务公务员倾斜。
  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要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
  晋升职级后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不享受相关的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
  晋升职级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答:根据《关于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15〕99号),从2015年1月1日起,对我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实施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的,不实行乡镇工作补贴。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在月人均200-500元的幅度内,自行研究确定。是否根据乡镇地理位置、交通状况、艰苦程度和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分类划档,予以倾斜,由县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有哪些?
  答: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规范调整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4〕57号)、《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和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14〕98号)规定,全州机关规范发放的奖励性补贴项目有综合(政府)目标考核奖、文明创建奖、档案达标奖、综合治理考核奖、党建考核奖五项,符合发放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机关规范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全州机关规范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有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物业补贴;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机关项目和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根据《关于停发事业单位通讯补贴等事项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函〔2016〕103号),事业单位从2016年2月起停止执行通讯补贴项目。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后,工资如何处理?
  答: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处罚后工资待遇处理工作的通知》(鄂组通〔2015〕30号),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编办、州监察局、州人社局《关于督促机关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涉案人员停薪减薪规定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15〕29号),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处罚后的工作人员停薪减薪。
  三、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及福利制度
  1.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后,原提高退休费比例待遇如何处理?
  答: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原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4号)规定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2.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
  答: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含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标准为: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标准为:因公牺牲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