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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一般公告

关于《恩施州建设领域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10/19 城事通编辑部 1.4w 阅读 338 点赞 查看原文

2015年,州人民政府出台《恩施州建设领域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州政规〔2015〕5号),根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的规定,目前该文件已到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州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指导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州人社局组织修订了《恩施州建设领域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组织、个人于2021年10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邮寄或传真等方式向州人社局反馈意见。

联系人:王群

联系电话:8244450

电子邮箱:503072370@qq.com

附件:恩施州建设领域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

恩施州建设领域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包含在州内建筑、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电力、通信、铁路和烟草等行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道线路铺设、园林绿化、土地整治、烟水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所有建设工程。

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本办法管理,其余项目可参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包含建设施工项目相关的建设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要求的银行保函、商业保单均应见索即付,保函或保单的期限应不短于实际工期,否则视为未提供。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管理系统为“恩施州建设领域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管理系统”。要不断优化升级管理系统功能,逐步加大各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力度,实现管理系统与农民工服务平台、工改系统、信用归集平台、网格化管理系统、招投标等业务系统对接,加快建成完善、健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网络监管体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

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项目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支付实施监督管理,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劳动者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八条 强化州及县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职能,建立根治欠薪联动工作机制,联动工作机制的具体内容由州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九条 在建设工程领域建立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工作包报责任制,实行每1个在建工程项目由1名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包保,全程跟踪宣传、培训、督导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工作。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检查、综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宣传部门负责欠薪舆情监测,统筹协调新闻媒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报道,依法加强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遵法守法,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二)人民法院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审理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及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民事案件的审理与执行;负责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向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检察院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

(四)信访部门负责劳动者工资拖欠问题来信来访的受理,转交办、督办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对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重大集体上访,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属地县市和主管部门及时接访劝返、依法处理、疏导稳控。

(五)工会组织负责指导用人单位将工资支付作为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引导劳动者通过协商、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治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和欠薪逃匿等问题。

(六)发改部门负责加强审查政府投资建设施工项目的资金筹措情况,对资金准备不足的不予立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落实企业工资拖欠信息归集、交换共享,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动态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七)经信部门负责协调因政府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履行电力、移动通信等归口管理企业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行业主管责任,及时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监督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及人工费用的拨付;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八)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进行查办;协助处理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提前介入人数较多、影响较大以及欠薪逃逸引发的群体性讨薪问题;严厉打击编造虚假事实或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以及以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

(九)司法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工资拖欠等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负责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做好欠薪应急周转金预算安排。

(十一)人社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成员单位及下级领导小组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受理和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举报、投诉案件。

(十二)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监督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及人工费用的拨付;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十三)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加强用工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督促监管企业预防和解除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十四)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企业监管;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欠薪失信企业依法予以限制和惩戒;配合监控、预警和防范工资支付隐患。

(十五)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涉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方面的统计数据。

(十六)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共享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数据。

(十七)州大数据中心负责协助管理系统接入政务云平台和数据共享工作。

(十八)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时,应取消恩施州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动态信用等级为C级的市场主体的投标人资格。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动态信用分数高的投标人。

(十九)税务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劳动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退税及相关解释工作。

(二十)人民银行负责指导督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议银行优化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发放等服务流程,确保专户资金专款专用;指导金融机构配合人社部门因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

(二十一)铁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协调州境内铁路施工项目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及人工费用的拨付,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十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协调州境内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及人工费用的拨付,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全面推进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一案多查制度,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同时,查各项制度是否落实,查属地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否落实,查是否存在违法挂靠、转包、分包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商业保单等形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与工程建设合同由建设单位一并上传至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就人工费用问题与施工总承包建立拨付计划,并在管理系统中录入拨付计划,施工过程中,如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拨付计划的,应在管理系统中及时修改、审核。

第十四条 拨付计划应当约定人工费用的总额和拨付周期,人工费用的总额应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0%。

拨付周期不应超过一个月,可采取按工期每月均额拨付,也可以根据工程的情况约定各月份的具体拨付金额。

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充足的情况下,鼓励建设单位结合工程进度约定固定的周期拨付人工费用,但开工前的首次拨付应不低于总工程款的3%,工期超过12个月,首次存入不低于年度拨付工程款的3%。

第十五条 代发农民工工资银行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好代发农民工工资工作职责。人社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代发农民工工资银行管理规定。

第四章 实名制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领域在建施工项目劳动者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信息化考勤设备,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实名制登记、实名制考勤及工资发放等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的上传至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至少包含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四)工作内容(工种);

(五)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结算周期及支付时间等。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劳动者实名制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完成用工前的工伤保险实名申报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考勤情况及时更新实名制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人社部门受理建设领域工伤认定申请后,以管理系统为依托开展工伤调查工作,将管理系统中的劳动合同信息和实名制考勤等信息作为工伤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人员、劳动者日常实名制考勤记录。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实施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实施电子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可以采用移动定位等技术实施电子考勤。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以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五章 动态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在建设领域建立动态信用管理制度,根据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保障农民工支付办法》等规定,依据管理系统所采集的相关信息,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动态信用模型,自动实时计算各市场主体的信用分数。根据分数高低,将各类市场主体划分成A+、A-、B+、B-、C级5个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动态信用为A、B级的市场主体(含因未落实任何指标导致得分为0的C级市场主体),通过落实指标内容修正信用等级;因纳入黑名单被列为C级的市场主体依据相关部门黑名单管理办法进行信用修复;因受到行政处理处罚被列入C级的市场主体,通过行政处理处罚的修复途径进行信用修复或者行政处理处罚公示到期移除C级。

第二十二条 根据信用分数的高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次降低各市场主体参与到各种事项活动的几率,让信用级别高的市场主体在各种事项活动中拥有优先权。

第六章 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工程标的额的1%(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开工前建设单位首次拨付人工费用超过工程标的额3%的建设施工项目可申请缓交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必须规范工资保证金存储工作,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动态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免缴工资保证金,A-的企业按应缴金额的50%收缴,B+的企业正常缴纳,B-的企业按应缴金额的150%缴纳,C级企业按应缴金额的200%缴纳。首次进入我州市场的施工企业视同B+级。

第二十六条 在全州范围内建立工资保证金共享机制,经州人社部门同意后,可以实现一处缴纳、多处收益。对B+级别以上的施工企业,在恩施州境内单个项目存储保证金达到200万元后,新建项目可以申请缓交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用银行保函、商业保单代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出具保函或保单的银行、保险公司需在我州境内设有分支机构。

银行保函、商业保单须针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一项目一保函或保单,保额不低于应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

第二十八条 确保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劳动者工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拖欠劳动者工资,可以通过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具体办法由人社、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尽职、监管责任不落实的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等其他领域涉及劳动者工资问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为促进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工作,可以通过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方式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