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
1.社会保险欺诈的含义?
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2.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的基本程序?
答:(1)立案,通过网络监管、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线索,对依法需要调查处理的,及时立案。(2)调查,承办人员亮证执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证据。(3)审查,对承办人员的调查报告、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申请强制执行。
3.对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作出哪些处理?
答:(1)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情形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取消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2)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违法行为情
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3)有轻微违法行为应当改正而未改正的,作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责令赔偿损失等行政处理决定;(4)向有权处理的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对发现违法行为但不属于社会保险欺诈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移送
1.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我省出台的具体文件是什么?
答: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社会保险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基金总体安全有效运行,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诚信、守法意识淡薄,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直接导致基金多支少收,尤其是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基金安全,危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破坏法律秩序,损害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依法予以惩治和打击。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立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应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做好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鄂人社发〔2015〕28号),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依法移送和查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2.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责任分工?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行政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和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案件的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具体负责案件查处衔接工作。
3.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的条件?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以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社会保险欺诈举报、投诉。经检查和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4.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的程序和资料?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当移送的案件,应当指定不少于2名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核实案情,提交《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连同全部证据材料,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3)投诉举报材料或其他能反映案件、线索来源的材料;(4)有关物证、书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5)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明材料;(6)已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的决定书;(7)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8)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5.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移送的原则?
答:案件移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一般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移送。跨区域的犯罪案件,向主要行为发生地或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跨区域案件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公安机关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接受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6.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有关立案的规定?
答: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退还案件材料。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的案件需要行政处理的,移交原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7.对移送后的涉嫌社会保险犯罪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需采取行政措施或处罚吗?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或采取的行政措施,不停止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应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结案件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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