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医保局关于聘请王子等10名同志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强化社会监督,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队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推进医疗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合理化,根据《恩施州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制度》(恩施州医保发〔2021〕27号)和有关规定,经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公示征询异议等程序,我局决定聘请王子等10名同志作为我州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聘期3年。具体人员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排列,不分先后):
王 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公司副经理
田 地 鹤峰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副局长
刘 艳 恩施市龙凤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
刘安富 利川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
张娅琴 恩施州司法局立法科科长
陈德家 宣恩县高罗镇卫生院院长
肖 凯 咸丰县人大常委会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
周祖顺 巴东县博爱之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理事长
彭绪艳 恩施日报社记者
舒 勤 来凤县税务局四级高级主办
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主要担负以下职责:
(一)依据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日常监督。
(二)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违反医疗保障政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问题线索。
(三)主动宣传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四)参加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学习、培训、研讨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五)广泛听取、了解和收集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反馈。
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的形式主要有:
(一)通过明查暗访、现场体验、接受人民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反馈。
(二)参加医疗保障部门召开的全体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或专题性会议,交流经验,探讨问题。
聘用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参与基金监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的具体举措。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各定点医药机构要积极配合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工作,并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自觉接受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对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应当积极受理、认真反馈。
恩施州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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