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
规范性文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2015/10/13 城事通编辑部 1.9w 阅读 422 点赞 查看原文
索引号: 557010863/2020-8773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无
发文日期: 2015年10月1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全省各级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3号《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情况,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变。

注: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二十九个贫困县(市)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