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分别于2015年11月24日、2017年8月11日向缴存职工黄*华(身份证号码:4228221981****4523)、朱*宇(身份证号码:4228221994****3536)2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6.5万元、40万元,现2人未按照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严重逾期,我中心多次催收,2人至今仍未按期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主借款人姓名 | 主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 主借款人工作单位 | 配偶姓名 | 偶身份证号码 | 配偶工作单位 |
黄*华 | 4228221981****4523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 | 刘松儒 | 4228221974****4512 | 建始县长梁乡中心学校 |
朱*宇 | 4228221994****3536 | 湖北金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 | —— | —— |
为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现进行公告催收,请以上2位借款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通过“手机公积金”APP或到公积金营业窗口偿还逾期本金、利息及罚息。同时,请以上2笔贷款的担保人协助催收。
若借款人在2025年2月28日前未履行还款义务,我中心将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同时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否则我中心将通过诉讼追偿处置抵押房产。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