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1月14日,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中,借款人郑*梨、黄*国未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严重逾期,我中心已公告催收,至今仍未按期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为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现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请借款人郑*梨、黄*国二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到恩施州住房公积金营业窗口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序号 | 主借款人姓名 | 主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 主借款人工作单位 | 配偶姓名 | 配偶身份证号码 | 配偶工作单位 |
1 | 郑*梨 | 4228021995****1717 | 恩施州双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冉* | 4228021995****1807 | —— |
2 | 黄*国 | 4228011975****1450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 —— | —— | —— |
若在2026年1月23日前未履行前述还款义务,我中心将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处置借款人质押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同时将按有关规定将以上借款人纳入失信人管理。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