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州社会治安稳定,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和各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各项防控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一)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微博等社交工具或网站、论坛编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涉疫情恐怖信息而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
(三)故意损毁、移动为疫情防控而设置的用品、设施的;
(四)阻碍疫情防控、医疗救护和有关工作人员按疫情防控指挥机构要求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控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侮辱、威胁、伤害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
(六)不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不戴口罩进入车站、港口、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拒不听劝阻的;
(七)已确诊感染或明知可能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八)以威胁、暴力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或者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查验站(点)的;
(九)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十一)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疫情防治、防护器材、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十二)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希望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恩施州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