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享受“绿色审批通道”便利、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 商环境办法》、《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努力提升服务质效,提高市场主体获得感与满意度。
二、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湖北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
(五)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前应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
三、工作流程
(一)制定实施方案。企业拟安排职工从事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制定实行不定时工作 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二)充分民主协商。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征询本单位工会组织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决议意见或其 他符合法定形式的与职工进行充分民主协商意见。岗位涉及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务派遣用人单位要出具书面意见;
(三)实施方案公示。企业制定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 制作公示情况报告;
(四)提交书面承诺。企业填写《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依法作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工会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
(五)出具审批意见。企业提交的书面承诺符合条件的,人社部门即时受理,对申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当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能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或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不适用本通知,应当按原流程要求通过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形式办理审批手续。
四、服务承诺
(一)企业在申请审批前应充分知晓本通知所告知的内容,确保本单位符合申请条件,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要充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二)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时限为即时即办;
(三)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行“三非三不查”,即非举报不查,非投诉不查,非双随机不查。
附件:1.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告知承诺书
2.授权委托书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5日
附件1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告知承诺书
用人单位
(盖章): 承诺填写信息真实准确,若承诺不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相关 事项告知 | 1.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优化审批流程,该事项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2.企业承诺符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13号)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充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申请材料齐全、保存完整并随时可提供备查。 3.申请企业收到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申请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审批决定书,审批决定自始无效,该企业应按规定执行标准工作时间。 | |||||||||||||||||||
用人单位名称 | 工会名称 | |||||||||||||||||||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18 位) | ||||||||||||||||||||
用人单位性质 | 主管部门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工会主席 | |||||||||||||||||||
职工人数 | 人 | 其中:女职工人数 | 人 | |||||||||||||||||
申报类型 | 首次申请 延续申请 | |||||||||||||||||||
拟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人数 | 人(其中:劳务派遣人数人) | |||||||||||||||||||
涉及岗位或工种 | 人数 | 申请理由 | 工时制度 | 实施期限 | 以往执行有无劳资纠纷 | |||||||||||||||
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人数 | 人(其中:劳务派遣人数 | 人) | |||
涉及岗位 | 人数 | 申请理由 | 工时制度 | 实施期限 | 以往执行有无 |
或工种 | 劳资纠纷 | ||||
用人单位承诺内容 |
3. 本单位填报的内容已充分征求本单位劳动者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留存备查,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免提交材料均已具备并符合要求。 4.本单位收到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决定后,将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本单位将严格执行有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合理安排用工时间,保证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依法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6.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7.本单位如存在虚假承诺情况,或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单位存在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自愿接受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处理,审批决定自始无效,本单位应按规定执行标准工作时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承诺日期:年月日 承诺单位(盖章): 工会组织意见(盖章): | ||||
备注:“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企业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单位委托(姓名)前来办理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可以代表本单位提交材料、接受询问、接收法律文书、作出书面承诺等。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为:
联系电话:。本单位确认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