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事项类别
办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附件1)、《恩施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附件2)
申请对象
已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缴存职工
申请条件
1、购买恩施州境内或户籍地(地市一级)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恩施州境内或户籍地(地市一级)自住住房的;
3、偿还购买恩施州境内或户籍地(地市一级)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无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住房的;
5、低收入困难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6、自住住房拆迁还建补差部分支取的;
7、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出境定居的;
8、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注: 无论是否同一提取范围,住房公积金每年只能提取一次(销户提取、对冲还贷的除外)。
办理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供的购房相关资料必须在1年以内)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
1、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首付款发票。
(二)购买自住经济适用房的
1、《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2、首付款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
(三)购买二手房的
1、《房屋买卖合同》;
2、契税完税凭证;
3、《不动产登记证》;
4、购房增值税发票。
(四)购买拍卖住房的
1、《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2、《不动产登记证》;
3、购房款发票。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建造住房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合同》;
2、翻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合同》;
3、大修住房(指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需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拆换,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需提供维修方案及预算情况表、《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建造合同》,并需提供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1年以内的《危房鉴定报告书》。
注:
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的批准文书之日起1年以内(以最后一个行政审批日为准);
2、本人及配偶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的资金;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能按照上述相关资料办理提取手续,不再凭《不动产登记证》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偿还住房借款本息的
(一)偿还恩施州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的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1年以上;
2、借款人及配偶无逾期贷款本息;
3、其公积金账户余额能够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
(二)偿还户籍地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的
1、提供购房合同;
2、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3、提供住房公积金最近1年还款明细;
4、提供当地户籍资料,再次申请不需提供。
注:
1、本人及配偶未在恩施州内申请住房公积金借款和担保的;
2、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月前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款总额。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
1、提供自住住房购房合同;
2、提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3、提供商业银行最近1年的还款明细;
4、提供当地户籍资料,再次申请不需提供。
注:
1.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上为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资金,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上为夫妻一人借款的,其配偶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月前12个月商业银行还款总额。
2.再次申请的,不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
四、无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住房的
(一)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的
1、提供与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的《廉租房租赁协议》或《公租房租赁协议》;
2、提供房屋租赁费付款凭证。
注:每个家庭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
2、租赁社会其它住房的
(1)提供缴存地房产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2)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注:
1、缴存地和工作地不在同一个地方的,工作地房产部门出具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单位出具用工相关资料;
2、单身的需提交单身承诺书;
3、每个家庭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五、低收入困难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1、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
2、提供当年所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凭证。
注:每个家庭每年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当年的物业管理费。
六、房屋拆迁还建补差部分支取的
1、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提供1年以内的房屋补差款付款凭证(税务或财政部门出具的收款凭证)。
注: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房屋补差款金额。
七、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出境定居的;
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职工离、退休文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材料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资料;
3、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资料。
注:因辞职、辞退、开除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在本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同城转移手续;未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销户提取。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资料办理。
八、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提供死亡证明;
2、提供法定继承人或法定受遗赠人身份证明;
3、提供司法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定受遗赠人继承证明。
支取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1、职工或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前来办理。代他人领取的,须同时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及经司法部门或公证机关办理的委托书,并拍照存档;
2、以家庭为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资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丧偶后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等相关材料,并面签《申请人单身承诺书》;未婚的,面签《申请人单身承诺书》);
3、申请人提供本人的银行卡;
4、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审核扫描后退回。
说明: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办理机构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直属营业部、各县市办事处
办理地点
直属营业部:恩施市金龙大道中段建设大厦中楼4楼
恩施市办事处:恩施市民族路25号
利川市办事处:利川市滨江北路68号
建始县办事处:建始县业州镇团结路19号
巴东县办事处: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120号
宣恩县办事处: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万和广场1栋1单元201
咸丰县办事处:咸丰县高乐山镇沿河路9号
来凤县办事处:来凤县翔凤镇游码头路2号
鹤峰县办事处:鹤峰县容美镇胜利路20号
联系电话
恩施市办事处咨询电话:8255803
利川市办事处咨询电话:7261575
建始县办事处咨询电话:3226527
巴东县办事处咨询电话:4334057
宣恩县办事处咨询电话:5823633
咸丰县办事处咨询电话:6822271
来凤县办事处咨询电话:6291120
鹤峰县办事处咨询电话: 5294518
州中心直营业部咨询电话: 8247036
州中心咨询热线:12329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因故须停办业务,将提前一天通过在营业服务场所、报刊、媒体公告等形式予以告知。
办理流程
受理→审批→资金支付
办理时间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收费事项
无
综合服务渠道
个人网厅
温馨提示
个人信息查询
1、个人网厅:www.(恩施住房公积金中心);
2、官方微信:恩施公积金(eszfgjj)
3、支付宝城市服务;
4、手机APP:应用市场搜索“手机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