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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恩施州教育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2021/06/23 城事通编辑部 2.5k 阅读 446 点赞 查看原文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务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1〕5号)要求,现将州教育局确定第一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清单目录予以公布。


                      恩施州教育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序号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证明
内容
设定依据依据条文及内容实施基本情况事项类型
索要单位开具单位行使层级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法人和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第三款: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第三款: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公安机关市级行政许可
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法人和个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款: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第二款: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公安机关市级行政许可
3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证明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学校或教育机构市级行政许可
4信用证明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法人和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第三款: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第二款: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法院或中国人民银行市级行政许可
5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教师资格证的个人《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学校或教育机构、公安机关市级行政许可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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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