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于2015年9月2日向赵*华(身份证号码:422823****12112734)、谭*菊(身份证号码:422823****10254467)二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2.8万元,现赵*华、谭*菊未按照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严重逾期,我中心多次催收,二人至今仍未按期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为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现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请二借款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到直属营业部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若在2021年8月10日前未履行前述还款义务,我中心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同时,我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将二借款人纳入失信人管理,并将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上报“信用中国”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予以公布。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