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人社部发〔2019〕20号)所涉及人社部门证明事项清单73项
| 序号 | 证明 | 用途 | 依据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 1 | 考核场地及设施设备证明材料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申请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
| 2 | 管理人员、考评人员情况及资格证明材料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申请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
| 3 | 身份证明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4 | 结业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 不再提交。 |
| 5 | 职业资格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6 | 毕业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7 | 预备技师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 | 可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8 | 工作经历证明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 |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
| 9 | 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补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10 | 证书遗失作废的登报声明 | 申请补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 | 不再提交。 |
| 11 | 身份证件 | 申请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12 | 申请更正信息的证明材料 | 申请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13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证明 | 申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第十四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3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 |
| 14 | 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证明 | 申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第十四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3号) | 通过网络核验。 |
| 15 | 职业资格证书 | 申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第十四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3号)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16 | 职业资格证书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4号)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17 |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证明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4号) | 通过网络核验。 |
| 18 | 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证明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4号) | 通过网络核验。 |
| 19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证明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4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 |
| 20 | 职业资格证书 | 申请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9号)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21 | 设置竞赛项目依据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 申报中国技能大赛 |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22 | 职工身份证明 | 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奖励申报 |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 | 改由赛事主办单位或参赛单位作出承诺。 |
| 23 | 职业资格证书 | 申报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指导专家 | 《世界技能大赛参赛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3〕28号) | 改为网络核验或报送单位作出承诺。 |
| 24 | 身份证复印件 |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申请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 | 不再提交。 |
| 25 | 护照复印件 |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申请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 | 不再提交。 |
| 26 |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关于扩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32号) | 不再提交。 |
| 27 | 教师资格证明 |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28 | 高技能领军人才取得的荣誉证书 | 为高技能领军人才设立服务窗口,提出相关服务申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精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5号) | 通过网络核验。 |
| 29 | 职业资格证书 | 为高技能领军人才设立服务窗口,提出相关服务申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精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5号)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30 |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工伤登记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31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办理工伤登记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32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 办理工伤登记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33 |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 办理工伤登记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34 | 用人单位意见 |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 35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 辅助器具更换申请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36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六条第(四)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 37 | 认定工伤决定书(包括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申请先行支付、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 | 先行支付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38 |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实缴清单 | 先行支付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39 |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需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 40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 41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 42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 43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 44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 45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劳动能力鉴定登记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46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劳动能力鉴定登记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 47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48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伤残待遇申领(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49 | 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数据信息采集导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不再提交。 |
| 50 | 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注册登记代码证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 51 | 法人变更:新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 52 | 主管部门、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经费来源变更:有关部门批复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 53 | 单位银行账号变更: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不再提交。 |
| 54 | 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信息变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 55 | 工作调动人员:人事(组织)部门调动手续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暂停缴费办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 56 | 辞职、解除合同人员:解除合同证明或辞职开除手续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暂停缴费办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 57 | 判刑、失踪人员:党政处理文件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暂停缴费办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 58 | 统筹内调入人员:人事(组织)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恢复缴费办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 59 | 工资关系或工资审批文件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恢复缴费办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 60 | 判刑、失踪等原因解除人员:党政处理文件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恢复缴费办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 61 | 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退休人员信息变更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范》 | 不再提交。 |
| 62 | 其他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办理定期待遇暂停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网上经办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 不再提交,改为定期待遇暂停情况说明。 |
| 63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以外的其他相关材料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退休人员发放方式变更办理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范》 | 不再提交。 |
| 64 | 学历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 我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的规定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 65 |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 我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的规定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 66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09号)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 |
| 67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09号) | 不再提交。 |
| 68 |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09号) | 不再提交。 |
| 69 |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09号) | 不再提交。 |
| 70 | 备案产品EAL4+产品安全资质证书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09号)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 |
| 71 | 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09号)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 |
| 72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10号)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 |
| 73 |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 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10号) | 不再提交。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人社部发〔2019〕115号)所涉及人社部门证明事项清单42项
| (一)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 ||||
| 序号 | 证明 | 用途 | 依据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 1 | 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 |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开展业务备案,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2005年3月22日第一次修订 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 | 通过网上核查或根据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直接查询。 |
| 2 | 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申领失业保险金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五条。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3 |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二项。 | 不再提交。 |
| 4 |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提交原件即可。 |
| 5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6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不再提交。 |
| 7 |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项。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 8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项。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 9 | 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一项。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 10 | 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二项。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 11 | 企业信息变更证明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条第二项。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 12 |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新参保申报、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同时,企业可通过网上平台自助填报有关信息。 |
| 13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 | 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通过社保经办系统可核查单位注册社保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 14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 改为告知承诺制或部门间信息共享。 |
| 15 | 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 | 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 (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 ||||
| 序号 | 证明 | 用途 | 依据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 1 | 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 申请更正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附件1《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 不再提交。 |
| 2 | 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原件 |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申请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第八项。 | 不再提交。 |
| 3 | 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 申请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 《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第四条。 | 不再提交。 |
| 4 |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附件3。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5 |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企业申请办理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 |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规定。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6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申领工伤待遇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有关规定。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7 |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须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8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三项。 | 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 |
| 9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四项。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10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六项。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 11 |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12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一条。 | 通过核实身份证件、户口簿办理。所依据文件已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 13 | 养老金异地领取资格证明 | 退休人员异地领取养老金 |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第二条。 | 通过信息比对、远程自助认证和社会化服务等方式主动核查办理;也可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 |
| 14 | 户口簿复印件 | 办理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 |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有关规定。 | 不再留存复印件材料,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 15 | 出国(境)定居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六条。 |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核验相关法定证照。所依据文件已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 16 | 无固定收入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 |
| 17 | 职工供养的年满16周岁直系亲属就读全日制高中证明或未实行奖学金或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76〕劳薪字95号)有关规定。 |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核查等办理。 |
| 18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公安、卫健、民政)核查等办理。所依据文件已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 19 | 社会保险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七条。 |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人社系统内部数据共享核查。所依据文件已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 20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 21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 22 | 死亡证明材料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和七十三条。 |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 23 | 企业营业执照 |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有关规定。 | 部门间信息共享。 |
| 24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翻译专业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 我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免试条件的规定。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核验。暂无法核验的,采取网上上传材料等方式办理。 |
| 25 |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 出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翻译专业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 我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免试条件的规定。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核验。暂无法核验的,采取网上上传材料等方式办理。 |
| 26 | 职称评聘证明 | 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 我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免试条件的规定。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核验。暂无法核验的,采取网上上传材料等方式办理。 |
| 27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丢失登报声明和单位证明 | 办理补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有关规定。 | 当事人向当地发证机关提交个人补发证书申请。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9〕17号)涉及人社部门的证明事项清单18项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处理方式 |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 1 |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无 | 人社部门 | 民政部门、社会福利院 | √ | √ | 政府部门间网络核验 | |||
| 2 | 存档托管协议 | 服务对象在办理档案调阅,档案转移和退休审批时,需服务对象提交存档证明 | 无 | 人社部门 | 服务对象 | √ | √ | √ | 政府部门间网络核验 | ||
| 3 | 养老保险手册 | 服务对象在办理退休审批时,需要服务对象提交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 无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 | √ | √ | 政府部门间网络核验 | ||
| 4 | 政策规定的退休证明 | 服务对象在办理退休审批时,需服务对象提交符合退休政策的证明材料 | 无 | 人社部门 | 服务对象 | √ | √ | √ | 不再提交 | ||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专家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选拔) | 无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 | √ | 不再提交 | ||||
| 6 | 计生情况证明 | 专家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选拔) | 无 | 人社部门 | 卫生计生部门 | √ | 不再提交 | ||||
| 7 | 个人信息变更证明 | 用于参保人员变更个人重要信息 | 无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工商部门 | √ | √ | √ | √ | 法定证照办理 | |
| 8 | 合法受益人公证文书 | 用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计算及继承人资格认定 | 无 | 人社部门 | 公证机构 | √ | √ | √ | 法定证照办理 | ||
| 9 | 零就业家庭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无 | 人社部门 | 社区 | √ | √ |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
| 10 | 毕业年度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和学生证 |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申报“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 |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通知》(鄂人社规〔2012〕5号)第八条: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三)申报人身份证和毕业证(毕业年度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 |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人社部门 | 学校 | √ | 政府部门间网络核验 | |||
| 11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申报 |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九条:(一)创业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给予创业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地人社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第二十六:……符合条件对象申请创业扶持补助等所需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 | √ | 政府部门内部网络核验 | ||
| 12 |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 | 申请培训补贴 |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二十一条:……六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印象。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 | √ | 政府部门内部网络核验 | ||
| 13 | 职业资格证书 | 申请培训补贴 |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二十一条:……六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印象。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省政府部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 | √ | 政府部门内部网络核验 | ||
| 14 | 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像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像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 | √ | 政府部门内部网络核验 | ||
| 15 | 灵活就业证明 | 灵活就业登记 |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像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人社部门 | 灵活就业单位社区 | √ | √ | 申请人主动承诺、政府部门间网络核验 | ||
| 16 | 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优抚等证明。 |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报 |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影响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低保领取证、残疾人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扶贫手册、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证明、优抚证明等)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人社部门 | 民政部门 | √ | √ | 政府部门间网络核验 | ||
| 17 | 失地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通知》(鄂人社发〔2010〕71号)第十一条: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和照片等,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由社区统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 |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人社部门 | 国土资源部门、村委会 | √ | √ | 政府部门间网络核验 | ||
| 18 |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经济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 | 《省人社厅关于2018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鄂人社考〔2018〕15号)二、报考条件……(二)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两年;4.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5.获博士学位。 |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人社部门 | 教育部门 | √ | √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9〕56号)涉及人社部门的证明事项清单2项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处理方式 |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 1 | 用人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 | 工伤认定 |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明,用人单位依法设立或者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 | 省政府规章 | 人社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 | 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安排人员负责核验相关证明材料 | ||
| 2 | 户口簿;生活来源证明;在校学生证明;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收养证明;劳动能力鉴定书 |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四十二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一)被供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活来源证明;(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省政府规章 | 人社部门 | 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民政部门、人社部门 | √ | √ | 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安排人员负责核验相关证明材料 |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法〔2019〕5号)所涉及人社部门证明事项清单1项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处理方式 |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 1 | 火化证明(火葬区)或者依规土葬证明(土葬改革区) | 申报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 《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通知》(恩施州办文〔2014〕19号)第四条 | 州级文件 | 州人社局 | 乡镇政府或者相关职能部门 | √ | 由单位核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