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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恩施州招标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2020/07/23 城事通编辑部 7.4k 阅读 531 点赞 查看原文
关于印发《恩施州招标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为确保我州制定的招标投标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政策要求,防止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出台,现将《恩施州招标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


                 恩施州招标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确保我州制定的招标投标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政策要求,防止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出台,制定本制度。

一、审查对象及范围

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机制

1.制定涉及招投标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交法规科或法律顾问再次进行审查。政策措施在上会审议或会签、签发时,有重大改动的,需重新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开展定期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三、审查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职责,主要审查标准如下:

(一)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

4.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二)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2.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3.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依法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五)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六)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月日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 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

规"""" 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 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

结论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是""""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盖章: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