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安办、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18〕6号),进一步加强我州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目标是:深入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精神,按照《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建立党委政府领导、平安办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健全调解组织,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基础保障,提升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能力,发挥专业性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健全组织
(一)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1.深化企业“党工共建”。以党建带工建,以工建促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凡是开展了“党工共建”的企业均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2.深化规上企业“ 规范化建”。巩固百人以上企业建会专项行动成果,按照百人以上企业建会要逐步动态清零的要求,在规范化开展基层工会建设的同时,同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3.深化全面覆盖“联合建”。按照基层工会组织全面覆盖的要求建立了联合工会的企业,应同步联合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较多的教育、卫计、住建、交通等主管部门的工会组织应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三)进一步加强各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创造条件建立本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并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平台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
三、规范建设
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统一规范化的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调解员行为规范和证书管理。
(一)规范调解组织标识
按部颁标准,由人社部门统一制作。
(二)规范名称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为“×××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为“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为“×××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三)规范工作职责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是: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5)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6)协助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2.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调解仲裁机构开展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四)规范工作程序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是:
1.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2.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4.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5.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规范调解员行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为:
1.依法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居中调解职责。
2.爱岗敬业。热爱调解工作,注重业务学习,以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权益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3.热情服务。工作主动、耐心、细致、周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态度诚恳。
4.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解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5.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代理人。
(六)规范证书管理
为了保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质量,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使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制作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样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并组织发放,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
四、完善制度
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对于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探索符合其特点的调解制度和方法技巧,就近就地予以化解。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机构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化解争议,调解成功的要现场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指导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调解案件登记、调解工作记录、督促履行调解协议、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工作制度。
完善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指导仲裁机构做好调解与仲裁工作的衔接,仲裁机构要切实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三项工作制度。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企业、乡镇(街道)、行业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仲裁委员会对于已经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的,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审查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五、工作要求
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人社部门主要承担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牵头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队伍建设,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工会部门负责依托基层工会组织,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作为基层工会的主责主业落到实处。
平安建设部门要加强调研,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推进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调解处理。会同人社部门将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
加强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配备专兼职调解员。调解员原则上由工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劳动人事工作者担任。要完善调解员的选聘、培训、考评制度,逐步实现调解员持证上岗。
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定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共同研究对策措施,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恩施州委平安恩施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