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分别于2016年10月11日、2016年6月7日向缴存职工石*欢(身份证号码:42282619930309****)、张*成(身份证号码:42280119900207****)二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9万元、34.6万元,现石*欢、张*成未按照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严重逾期,我中心多次催收,二人至今仍未按期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主借款人姓名 | 主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 主借款人工作单位 | 配偶姓名 | 偶身份证号码 | 配偶工作单位 |
石*欢 | 42282619930309**** | 湖北外服鑫中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 | —— | —— |
张*成 | 42280119900207**** |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恩施专卖店 | 王*璇 | 42280119950711**** | 恩施州中心医院 |
为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现进行公告催收,请二借款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通过“手机公积金”APP或到恩施市办事处窗口偿还逾期本金、利息及罚息。同时,请以上两笔贷款的担保人协助催收。
若借款人在2022年5月11日前未履行还款义务,我中心将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同时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否则我中心将通过诉讼追偿处置抵押房产,并将逾期信息上报“信用中国”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予以公布。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