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于2017年1月23日向刘*武(身份证号码:42282219780215****,原工作单位:建始县三里乡中心学校)、于*艳(身份证号码:42282219840915****)二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4.2万元,现刘*武、于*艳未按照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严重逾期,我中心已公告催收,二人至今仍未按期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为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现宣布此笔贷款提前到期,请二借款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到建始县办事处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请质押担保人刘*磊(身份证号码:42282219890721****)、陈*义(身份证号码:42282219730312****)协助催收。
若在2022年3月21日前未履行前述还款义务,我中心将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处置借款人和质押担保人质押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我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将二借款人纳入失信人管理,并将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上报“信用中国”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予以公布。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