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同志:
2014年7月15日,我中心巴东办事处与你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37-2014-0123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我中心巴东办事处依约向你发放贷款资金99000元。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你应每年偿还本金19800.00元,同时结清此次应付利息,否则即为违约。逾期后,我中心多次催缴,但至今,你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已连续逾期3期,属严重违约。鉴于你的严重违约行为,我中心根据合同约定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决定:
宣布编号为037-2014-0123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限你于9月26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否则,我中心将直接划扣你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
特此通知。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