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恩施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中心实行承诺制证明事项共3项,具体为: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 | 承诺书 |
1 | 婚姻状况证明 | 核查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 离婚或未婚的申请人作单身承诺,无需申请人提交单身证明,公积金中心自行核查(数据互联共享前,线上核查与线下核查结合) | 〔2021年〕1号,见附件1 |
2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核查借款申请人在州外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及使用情况 | 异地贷款申请人对本人在异地公积金的缴交情况及历史贷款申请情况作出承诺,公积金中心通过住建部指定的异地贷款联系人或12329热线核查后,先受理业务,但需要在贷款发放前补齐证明。 | 〔2021年〕2号,见附件2 |
3 | 婚姻状况证明 | 核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申请人婚姻状况 | 离婚、未婚的申请人作单身承诺,无需申请人提交单身证明,公积金中心自行核查(数据互联共享前,线上核查与线下核查结合) | 〔2021年〕3号,见附件3 |
二、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列入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必须告知申请人)。
2.工作人员业务受理。
3.申请人对法定证明事项选择采取承诺制的→申请人填写承诺书→承办业务的办事处(营业部)对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核查。
4.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办理决定;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虚假的、不符合条件的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办理决定。
5.对法定证明事项选择采取承诺制但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三、具体要求
1.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明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3.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授权我中心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检查等。
4.办事处(营业部)应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拒绝其业务申请,录入系统黑名单,并依法向有关单位报送相关失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