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4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予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任何组织或个人对《通知》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2021年9月9日前反馈至恩施州医疗保障局政策法规科,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张安谱,联系电话:0718-8440216。
附件:《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恩施州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日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等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40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7〕4号)、《恩施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20〕4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扶贫政策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9〕28号)等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时间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2022年2月28日。
二、筹资及补贴标准
(一)筹资标准
按照省规定,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鉴于我州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已全部完成,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暂按每人每年320元执行。
(二)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城乡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且符合代缴条件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额资助。
3.未纳入城乡低保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经认定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财政根据资金筹集渠道予以全额资助。
4.原已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100元,余下部分由县(市)财政予以资助。
5.国有集体改制企业2010年底以前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医疗保险清算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20元,余下部分由县(市)财政予以资助。
6.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原除民政兜底以外的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在省未出台新政策前由县(市)财政给予50%的补贴,省出台新政策后按新政策执行。
以上同一对象符合多项资助缴费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三、参保缴费工作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动员、组织工作;医保服务中心(医保站)负责录入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出具缴费核定单;税务部门负责开具缴款凭证,组织费款入库,向医保经办机构推送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信息,传递缴费票据。
恩施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由恩施市承担。
四、资金归集上解
(一)各县(市)税务部门每月征收的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费按规定全额缴入州级国库,并按规定及时划转州财政社保基金专户。
(二)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中央、省及县(市)财政补助资金(包括本级财政参保补助资金和对个人缴费资助资金)应按规定及时上解至州财政社保基金专户。为避免个人缴费资金入账不及时导致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扣减,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资金应在2022年6月底前足额上解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多形式、多渠道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引导树立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促进参保群众及时、连续、长期参保,稳步推进“全民医保”计划实施。
(二)强化目标考核。一是对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7%以上任务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将任务分解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确保目标明确、任务落实;二是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重点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按照“照单全收”的要求将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脱贫人口、脱贫不稳定监测对象等重点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保障范围,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三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纳入医保综合指数考核。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政府履行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动员组织、部署安排和督办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医疗保障部门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工作,满足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需要。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征收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信息采集。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的认定、信息采集和落实资助资金。
残联负责未纳入城乡低保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认定、信息采集和落实资助资金。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的认定、信息采集和落实资助资金。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的核定以及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对象的认定。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医保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助资金的筹集、划拨,并按规定上解城乡居民医保州级统筹资金;州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居民医保州级统筹资金的归集划拨;
(四)强化信息共享。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应切实做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资助缴费对象的身份认定、信息采集工作,确保资助缴费对象身份正确、信息准确并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移交;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工作对接,及时准确在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系统中标识资助对象身份信息;
(五)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参保缴费流程,大力推行一厅联办、“一窗通办”“一事联办”,方便群众参保登记、缴费。大力推进网上申报缴费,不断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提供更多灵活多样的参保缴费服务方式。充分考虑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参保缴费实际,提供方便老年人等群体的缴费渠道和方式,切实发挥传统服务方式兜底作用,增强参保缴费体验感和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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