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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通知的通知

2015/06/17 城事通编辑部 4.1k 阅读 420 点赞 查看原文
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557010863/2020-877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无
发文日期: 2015年06月1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规范我 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现将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 一并执行。

一、从7月1日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落实人社部第19号令和人社厅发〔2013〕66号文件(附件1)的要求,按 照工作流程图(附件2),受理审核劳务派遣单位资质条件,依法实行经营许可并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取得许可后,方可在劳务派遣申请单 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二、劳务派遣单位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 议,2013年7月1日后应当按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执行;2013年7月1日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人社部第19号令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2013年7月1日后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三、 实行省市两级行政许可管辖,分别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或冠名“湖 北省”名称的,以及外省(市区)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许可或备案。

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在 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如实填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基本情况表》(附件3),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经核验后再到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年审。各市州每年4月10日前将核验结果、备案情况汇总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以市州区号开头按年份顺序排列,如武汉市:0272013001号)、印制,实施行政许可 部门负责免费发放和管理,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许可机关撤销、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及时告知工商注册登 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书见附件4)。

联 系 人:覃 博

联系电话:027-87277126(兼传真)

电子邮箱:gzc011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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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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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 附件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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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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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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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告知书(样本)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