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57010863/2020-8772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文单位: |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15年06月1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有关精神,更好地发挥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作用,推动我州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审批程序的通知》(鄂人社函[2014]799号),决定将我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审批程序调整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取消年检的对象范围
此次取消年检审批程序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范围为:州内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 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程序要求
(一)取消年检程序后,依法取得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报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情况》、《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基本情况》纸质和电子版。报送的相关情况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二)许可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设立行政许可(审批)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奖惩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情况》、《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基本情况》(登录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三、其他事宜
(一)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许可机关应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和社会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情况上传至“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二)许可机关应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对于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在诚信记录中予以记录,并抄告登记机关。
(三)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需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准予延续的,重新颁发许可证。
附: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情况》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基本情况》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