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分别于2017年1月23日、2021年1月21日、2021年12月1日向缴存职工黄*国(身份证号码:4228011975****1450)、罗*(身份证号码:4228011989****0415 )、郑*梨(身份证号码:4228021995****1717 )3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40万元、36万元、35万元,现3人未按照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严重逾期,我中心多次催收,3人至今仍未按期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主借款人姓名 | 主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 主借款人工作单位 | 配偶姓名 | 偶身份证号码 | 配偶工作单位 |
黄*国 | 4228011975****1450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 —— | —— | —— |
罗* | 4228011989****0415 | 恩施天源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 | 孙*健 | 4228011988****2423 | —— |
郑*梨 | 4228021995****1717 | 恩施州双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冉* | 4228021995****1807 | —— |
为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现进行公告催收,请以上3位借款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通过“手机公积金”APP或到公积金营业窗口偿还逾期本金、利息及罚息。同时,请以上3笔贷款的担保人协助催收。
若借款人在2025年12月5日前未履行还款义务,我中心将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同时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否则我中心将通过诉讼追偿处置抵押房产。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11月24日